省政府法制办: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要求,我局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清理。
下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标准等,并提出工作要求。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现行有效的省局起草的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省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具体起草的处(局、中心)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
对不适用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依据缺失,特别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方面内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结果。(详见附件)
(一)清理规章1件,拟修改。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40件。其中,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12件,拟保留8件、失效1件、废止3件。以省质监局名义发文28件,拟保留11件、失效1件、废止8件、修改8件。(来源:贵州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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