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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出庭应诉村民状告,全国属首例

2016/04/12作者:来源:贵阳晚报

  遵义市遵义县一村民状告省政府土地资源管理行政复议一案,4月11日上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称,副省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原告丁某强系遵义市遵义县泮水镇青丰村村民。他诉称,2015年6月,因贵州省白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其部分土地及苗木被征收。原告认为,土地征收依据即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遵府办函〔2015〕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违法的,遂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政府审查后认为,丁某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驳回了其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6年2月以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上午9时,贵阳中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被告辩称,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涉及白黔高速公路工程(遵义境)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公众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机制、征收决定需要载明的内容、公众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渠道等。故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省政府作出并送达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罗付伟周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庭审结束,副省长陈鸣明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不愿应诉,不敢应诉,在诉讼中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应付了事。应以此次庭审为契机,努力实现全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陈鸣明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一是表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愿意真诚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要有依法行政的自信,认为已经依法办事的,政府也要通过诉讼依法维权,树立行政权威,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三是通过庭审,既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对是非曲直有个公断,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裁判,感受公平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政首长应诉体现法治精神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意义重大。”审判长兼主审法官霍守明表示,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4月11日的庭审,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说明省委省政府对法治贵州的重视。

  霍守明说,通过庭审能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并督促解决,展现一个“阳光下的权利”政府形象。其次,表明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勇于接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与官)的法治精神,对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