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霸王条款”何时休?
2016/12/07作者:王安宏来源: 铜仁日报
11月29日,铜仁市市民谢先生向记者反映,最近他与一伙朋友去主城区瓦窑河一家餐馆用餐时,被服务员告知,此店顾客不能自带酒水入内,谢先生一行当场与服务员发生争执。

谢先生说,11月28日,他与几位好友提前约好,晚上去瓦窑河一家餐馆吃饭,谢先生平时就喜欢自酿米酒,为了让朋友品尝他的“手艺”,当天他特意带上几斤米酒,没想到一进这家店门,就被一位服务员拦住,称本家餐馆不许自带酒水,这是什么“霸王条款”?谢先生一行随即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并好好理论了一番。最后,谢先生一行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决定不在这家餐馆用餐。
记者到谢先生说的这家餐馆实地查看后发现,该餐馆门口、屋内的显目位置,皆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标志。其中一位服务员说,“从开店以来,就是这样规定的,来这里的客人都懂这个规矩,不遵守规定的顾客,可以选择不在这里用餐,既然来了,就要‘守规矩’。”记者随即走访了旁边几家餐馆,他们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而生活中,不仅是谢先生遭遇过此类情况。
“霸王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耳闻。“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开瓶费”等等,诸如此类的“硬性规定”屡见不鲜。而消费者明明知道这样的设置很不合理,大多数人也没有明确反对。记者带着这些疑问又走访了时代商汇和文化步行街的多家餐饮店,发现一些餐馆的确有此规定。
针对此类情况,记者采访了锦江河律师事务所的蒋律师。蒋律师表示,“霸王条款”显而易见违反了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原则,这种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商家单方面设置这样的规定,纯属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没有一点法律效应,就消费者而言,凡遭遇不合理的待遇,都应果断维权。如果遇到此事,可以通过拨打12315或到工商部门投诉,适当时候,还应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与商家协商争取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
相关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来源:铜仁日报 作者:王安宏)
贵州手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