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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检察院监督移送一起茅台酒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04/02作者:张维敏来源:黔西南日报

  3月27日,兴义市检察院成功监督一件销售假冒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查。

  为抓好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的落实,兴义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在司法办案中加强法律监督,结合正在开展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对侵权假冒案件的立案监督。

  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工作中,兴义市检察院了解到3月姬某某到应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标注有“贵州茅台”商标的茅台酒7件,共计42瓶,购买价为每瓶1450元,共计金额60900元。事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上述茅台酒并非其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两法”衔接有关司法文件的要求,兴义市检察院于3月21日监督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黔西南日报 通讯员 张维敏)